需要注意的是,以上程序及条件仅供参考,实际操作中可能根据地区、具体楼盘等情况有所差异,具体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十五条,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1. 业主人数要达到法定比例:业主人数应当占总共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;
2. 共同负担共同利益:业主之间以同一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群为单位,共同负担房屋、土地和公共设施的建设、修缮、管理和使用所需费用,共同享有建筑物群的收益,具有共同利益;
3. 办理产权登记:依法办理了房屋、土地的产权登记,取得了房屋、土地的相应权属证书;
4. 认可业主委员会章程:业主应当通过业主大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意愿的方式,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。
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如下:
1. 物业公司、业主自发倡议:物业公司或者业主自发倡议提议成立业主委员会;
2. 召开业主大会:物业公司或者倡议人召集业主大会,通知所有业主参加大会,并说明大会的目的、时间和地点;
3. 业主大会表决通过:在业主大会上,业主对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行表决,并且要求达到法定比例的业主出席和赞成;
4.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:业主大会通过后,选择业主委员会的成员,确定主要职责和权力范围,并且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;
5. 办理登记手续: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,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情况进行登记,取得法律地位。
需要注意的是,以上程序及条件仅供参考,实际操作中可能根据地区、具体楼盘等情况有所差异,具体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。